科目名稱 Course Title: (中文)經濟法專題研究(二) (英文)SEMINAR ON ECONOMIC LAW (II)
開課學期 Semester:110學年度第2學期 開課班級 Class:法碩一
授課教師 Instructor:王立達
科目代碼 Course Code:MLWA9101
單全學期 Semester/Year:單
分組組別 Section:
人數限制 Class Size:13
必選修別 Required/Elective:選
學分數 Credit(s):2
星期節次 Day/Session: 二BC
前次異動時間 Time Last Edited:111年02月21日23時16分
教學目標
競爭法(competition law,又稱antitrust law)之規範目的,乃係規制防止市場上可能出現的各種限制競爭行為。它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規範,保護市場競爭與價格機制不受私人力量破壞,使得社會上的資源分配與生產活動得以達到較具經濟效率之狀態,維護社會整體經濟福祉。 不公平競爭法(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, unfair competition)也是經濟法的一部分,在我國同樣規定在公平交易法之內,經常被認為係競爭法的一部分,其實兩者並不相同,屬於彼此獨立的法領域。競爭法的規範焦點,在於事業透過單獨或集體的市場力量,破壞市場自由競爭機制。然而不公平競爭法所非難的重點,則係在於競爭方法本身之惡質性,例如欺瞞、仿冒、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等。 除了競爭法以外,當代法律對於個別產業也充滿各種規範與管制措施,稱為產業管制法(the law of regulated industries)。從通訊、電業、自來水、石油與天然氣等公用事業,到廣播電視、交通運輸、食品與藥品等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產業,甚至以自由開放稱著的網際網路,事實上都有一定程度的管制規範存在。 競爭法與產業管制法乃是經濟管制兩種主要手段,兩者之間雖然具有互補性,但是也有內在衝突與矛盾存在。因此當代競爭法與產業管制法之間並非零和遊戲,毋寧必須基於個別產業的現實規範需求,彼此配合,適當搭配,以便在經濟效率、產業創新與其他公益目的之間求取最佳平衡狀態。